Page 158 - 長庚科技大學 台灣營養學會 第51屆年會暨學術研討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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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 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 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及會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           組織


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  本會設理事廿一人,監事七人,由專業會員(含永久會員)或會員代表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所有具被選舉權之會員中投票推選之。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舉理事、監事時,依得票高低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,候補監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人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。理事、監事之產生亦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採用通訊選舉,由全體專業會員(含永久會員)選舉之,但不得連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  理事會職權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審定會員資格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 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等之辭職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  制定與修訂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職權,並研議會員代表大會施行細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  審定因工作需要所成立各種委員會組織簡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 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 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人為理事長,代表本會綜理會務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;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本會得經理事會同意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,其任期與該屆理事同。本會卸任之理事長應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榮譽理事。本會重要會議均應邀請榮譽理事長與榮譽理事列席指導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   監事會職權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 審核財務收支、預算及決算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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