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9 - 長庚科技大學 台灣營養學會 第51屆年會暨學術研討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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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  其他監察事項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 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,未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  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至三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。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秘書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干人,由理事長視會務需要遴聘之。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必須為本會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員,但不得同時為本會之理、監事,襄助理事長處理本會會務;副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長並應兼顧北、中或南區之會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  理事、監事任期三年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監事改選時,連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。新舊任理事長、理、監事於選舉後之年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兩週內完成帳目及財產移交,並完成報請內政部核准手續。惟交接前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仍應由原任理事長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選舉新任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理事長,而一般會務仍由原理事長執行至正式奉內政部核准日止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           會議


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 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監事召集之,定期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(即會員大會)每年召開會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一條         專業會員(含永久會員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專業會員或永久專業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二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專業會員及永久專業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之除名、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之重大事項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三條  當召開會員大會有困難時,理事會得視需要按會員代表產生辦法,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會員代表;並按會員代表大會施行細則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以代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全體會員決議本會會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第廿四條  召集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應於大會舉行日期前二個月成立籌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員會,開會通知應於十五日之前發出,但因緊急事項而召開臨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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